政策法规    
四川省第二轮市县级志书审查验收办法
2013-12-08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二轮市县级志书审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川办函〔2007124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川省第二轮市县级志书审查验收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照此执行。  

 

                                                            OO七年五月十五日

 

四川省第二轮市县级志书审查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第二轮市、县级志书审查验收工作,保证志书质量,根据《地方志工

        作条例》和《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四川省第二轮修志工         作的通知》(川委厅[200547号)中规划的四川省续修(新修)市(州)、县(市、         区)志书的审查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两级人民政府或授权机构负责市、县级志书的终审验收工作。参加终审验收

        的人员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责任感严肃、认真、负责地履行终审验收职责。

第四条  市、县级志书审查验收工作分别由省、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审查验收的程序:

(一)市(州)志。市(州)志编纂委员会初审;市(州)人民政府复审;省、市(州)志

      审查验收小组终审验收;省政府批准出版。

(二)县(市、区)志。县(市、区)志编纂委员会初审;县(市、区)人民政府复审;市

      (州)人民政府或授权机构终审验收,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出版。

第六条 审查验收各阶段的主要任务:

(一)初审。主要对志稿的政治观点、体例结构、记述内容、史实数据、行文规范等进行全

      面审查。须组织有相关行业和部门专家参加的志稿评议会。

(二)复审。主要审查志稿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统计、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

      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外事政策;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

      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志稿涉及保密的内容,由同级保密部门审查,同级

      保密部门不能认定的事项应报上一级保密部门审查。须组织有同级政府领导参加的志

      稿评审会。

(三)终审验收。着重把好政治关和体例关。须组织政府有关领导,地方志工作机构以及保

      密、统计、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专家参加的会审。

第七条  志书编纂部门根据终审验收会审提出的有关意见修改后的定稿(含图片)在交付出

      版前须报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八条  市、县级志书的审查验收实行分级把关、各负其责的原则。未经审查验收合格和未

      获政府批准的市、县级志书一律不得交付出版。

第九条  对市县级志书的审查验收主要遵照以下质量标准:

(一)观点正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

      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严格遵循宪法和保密、统计、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符合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外事政策。

(二)符合志体。述、记、志、传、图、表、录、考等体裁并用,以志为主。横排纵写,直

      陈其事,述而不论,寓观点于记述之中。

(三)结构得当。篇目设置符合现代科学分类与社会分工实际,门类合理,归属得当,层次

      分明,排列有序,特色突出。标题以事命题,简明规范,准确涵盖记述内容。

(四)求实存真。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

      状;资料翔实,数据准确;主体资料基本齐全,重大史料无遗漏;系统性强,详略得

      当。

(五)表述规范。除引文外,均采用规范的现代汉语(书面语)记述体,行文严谨、朴实、

      准确、简洁、流畅,符合《四川省第二轮市县级志书编纂规范》以及国家有关出版物

      行文规定。

(六)配图贴切。选用图片符合国家有关出版物规定。图像真实,主题突出;构图严谨,配

      置得当;资料性强,存史价值高。

第十条  上报省、市政府或授权机构终审验收的送审稿应达到齐、清、定标准。齐:凡例、

     目录、正文、图、表、照片、编后记等要齐全。清:志稿字迹和图片均要清晰,装订

     成册。定:送审稿必须是经同级政府审查后批准上报的志稿。

第十一条  志稿上报终审验收时,送审单位要认真填写志稿审查验收意见书,按审查验收的

    质量标准逐级签署意见并同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意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