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试行)
2013-10-25

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试行)

2013-10-25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四届三次会议通过)

201271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提高质量,发挥地方综合年鉴在促进经济社会发

        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

        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本规定适用于以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以下简称

       年鉴)。

 年鉴编纂出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年鉴编纂出版应遵守国家关于保密、著作权、出版、广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

        章,遵守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和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规或政策,维护国家利益、

        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年鉴编纂出版应做到:观点正确,框架科学,资料翔实,记述准确,编写规范,编

        辑出版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章   

第七条  年鉴框架应涵盖年度内本行政区域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  年鉴框架应做到:分类科学,层次清晰,领属得当,编排有序。

第九条  年鉴框架应突出年度特点和地方特色。

第十条  年鉴框架应相对稳定,同时依据年度特点和事物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以体现稳定

        和创新的有机统一。

 年鉴分类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并结合社会实际分工和本行政区域特点

          进行。

第十二条  年鉴框架各层次标题应简洁、准确、规范。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年鉴主要辑录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以及与本行政区域密切相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年鉴主要辑录年度性资料,一般不上溯下延。

第十五条  年鉴资料应突出时代性、年度性和地方性,具有为现实服务的价值和存史的价值。

第十六条  年鉴资料应具有连续性和可比性,能正确反映事物发展的脉络和轨迹。

第十七条  年鉴资料应真实,人名、地名、时间、事实、数据、图片、引文等应准确。

第十八条  年鉴采用的数据应以统计部门提供的为准,未列入统计范围的,以业务主管部门

          的为准。数据不一致时,应加以说明。

 年鉴编纂单位应拓宽资料搜集渠道,资料除依靠各供稿单位提供外,还要通过查

          阅档案、报刊和提炼网络信息,以及调查访问等方式进行搜集。

第四章   

第二十条  年鉴内容应存真求实,客观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年鉴内容记述应综合运用多种形式,其主要形式是条目,条目分为综合性条目

            和单一性条目等类型。

第二十二条  条目。条目编写应做到:

(一)选题选材注重有效性、完整性和新颖、准确、系统。

(二)综合性条目反映年度内各个领域发展变化的总体情况和主要特点,具有高度的概括性;

     单一性条目一事一条,基本要素齐全。

(三)信息含量大,避免空洞无物和简单重复。

(四)坚持述而不论,寓观点于记述之中。

(五)标题中心词突出,题文相符。

(六)条目排列有序。

第二十三条  大事记。选录大事要得当,做到重要事项不漏,记述要素齐备。可将编年体和

            纪事本末体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  图片。图片选用注重典型性、资料性,突出反映重大事件、重要成果和热点问

            题。

            图片要清晰、美观;文字说明应简洁、准确、要素齐全。

            地图选用和绘制应遵守国家关于地图管理的法规和有关规定、办法。

第二十五条  表。表格包括表题、表体以及必要的表注等。

            表格内容要准确,设计要规范。

第二十六条  附录。附录内容应具有参考性、实用性和便览性。

第二十七条  其他形式。年度内具有特殊意义的资料可采用特载、特辑、专文、专记或其他

            形式集中汇辑。

第二十八条  人物记述可采用简介、名录、表等形式,入鉴人物应严格掌握标准,人物记述

            应做到客观、准确、公允。

第二十九条  年鉴应设编辑说明,主要介绍年鉴编纂的指导思想、记述的时空范围、栏目的

            设置情况、资料的来源等事项。

第三十条  年鉴具有工具书性质,应有完备的检索系统。

          年鉴应编制中文、英文目录;中文目录详至条目。

          索引应提供丰富的检索信息,名称概念清晰,标目符合主题原意,标引准确。

第三十一条  年鉴内容记述应减少交叉重复,多处记述同一事物的应各有侧重。

第三十二条  年鉴使用记叙文、说明文等文体,文风要朴实,记述要流畅。

第三十三条  年鉴使用规范、统一的简称和缩略语,名称、时间、地点、事实、数据、计量

            单位、术语等的表述前后要一致。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年鉴编纂应建立健全审读、审核和校对制度,以确保质量。

第三十五条  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汉语拼音、数字、计量单位使用和索引编制、图片选用

            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三十六条  编辑校对应符合国家出版物质量管理的规定,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

第三十七条  封面设计应庄重大方,年鉴名称、卷号要醒目。

第三十八条  版式设计应疏密得当,留白页少,字体、字号选择要既能区别结构层次,又有

            较好的视觉效果。

第三十九条  版权页刊载版本记录应完整。

第四十条  采用16开本(889×1194mm),文字横排。

第四十一条  印刷、装帧应符合国家出版物质量标准。

第四十二条  制作出版电子版年鉴,应遵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年鉴应逐年编纂,做到在出版年度的上半年内出版。

第六章   

第四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专业年鉴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